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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深入推进政采信用融资
本报讯 记者王国龙报道 日前,陕西省财政厅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发布《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通知》指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政策,积极主动作为,提高企业融资获得感和便利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统一平台,分级实施”三个基本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沟通协作,做好政策引导,深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潜力,为推广业务提供有力支持,鼓励企业规范融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银行机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银行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信用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融资活动并自主选择合作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选择银行机构及融资方式、干预银行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扎实做好风险防控,银企双方自行承担风险,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按要求细化具体措施,稳妥、规范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开展。
《通知》强调,要规范业务流程,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顺利开展。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银行机构及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银行机构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提供融资。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并约定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回款账户。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将约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回款账户信息,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已经发生融资业务的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须向银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银行机构同意后方可提交采购单位进行变更。银行机构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申请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发放贷款。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根据融资协议约定按时归还贷款。
《通知》还提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行机构、采购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要落实各自工作职责,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落地见效。其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政策引导,及时推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需要的合同信息,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督促采购单位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采购单位要及时进行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告,便于银行机构查询和办理融资业务,配合做好回款账户的锁定及变更核准,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将资金支付到贷款银行的回款账户,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降低融资风险,提高银行机构放贷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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